關於我們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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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89 年 11月 14日台內社字第 8966092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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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94 年 2月17日台內社字第 09400648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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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101年 8月 8日台內團字第10102737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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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2年 3月15日台內團字第1120290223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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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3年 11月15日台內團字第113003551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自然療法養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以振興傳統固有文化,闡揚自然療法,推動天然食療、徒手技術之自然療法,促進全民健康
養生為宗旨。
第 3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4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5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傳統民間療法,研究推廣。
二、融匯精粹,輔導整合,推動自然療法之研究、發展。
三、振興自然醫學,提昇養生方略。
四、有關會員進修研習、研討會、講座、推廣教育之舉辦。
五、相關刊物之出版與發行。
六、會員進修研習等合格證書之頒發。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社會公益活動。
第 6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第二章 會員
第 7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對健康養生之自然療法有意向概念之研究者或從業
之國內外人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會費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公司、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可推派2名代表行使
會員權利。)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有助於國際交流與了解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監事之推薦,並
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 8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9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10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
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11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12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本會於收到書面經理監事會決議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權利
第13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4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15條 本會設有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再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決議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7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位副
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18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19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20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1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經理事會或監理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2條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
事通過後聘免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23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24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5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
五日前以書面及電子通訊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
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之。
第26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27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變更
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
項,應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之解散,得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28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通訊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29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
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30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柒仟元。
二、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玖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31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2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
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
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
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
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3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4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5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